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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选股 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被警告罚款80,739.53元

发布日期:2024-09-06 09:29    点击次数:76

(原标题: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被警告罚款80智能投顾选股,739.53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处以罚款。

据公告内容,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共向某某电器转供电的总度数为479169度,共收取电费540777.5元,扣除10%的合理损耗外,在电费中多收费用计107652.70元;向某某电器转供水的总度数为3725.6吨,共收取水费22352.7元,多收水费计2198.10元。

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构成了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水费和电费的违规行为。对于这一违法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出具警告,并罚款80,739.53元。对于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主体名称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4﹞680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7-05处罚内容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金额(万元)8.073953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宁波市天超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当事人共向某某电器转供电的总度数为479169度,共收取电费540777.5元,扣除10%的合理损耗外,在电费中多收费用计107652.70元;向某某电器转供水的总度数为3725.6吨,共收取水费22352.7元,多收水费计2198.1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收取水费时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80,739.53元。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308970636R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智能投顾选股